新《土地管理法》實施 集體建設用地允許直接入市
本報訊(記者 寇敏芳)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月1日實施,最大亮點是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結束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同等入市的二元體制,為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掃清制度障礙,對促進鄉村振興和城鄉融合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自然資源廳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改變了過去農村的土地必須征為國有才能進入市場的問題,能為農民直接增加財產性的收入。
此外,在廣大農民最為關心的土地征收方面,新《土地管理法》將“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作為征地補償的基本原則。記者了解到,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對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土地不能隨便征收,要以遵循公共利益為前提。并采用列舉的方式,對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動用國家征收權作出明確界定。比如軍事和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開發等6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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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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