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養犬擬出新規!養犬未登記罰2000元,虐待棄養犬只擬罰5000元
11月19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下稱《修訂草案》)。
廣州市司法局局長廖榮輝在作關于《修訂草案》的說明時表示,《修訂草案》共有條文64條,主要針對養犬登記制度、犬只強制免疫措施、社會主體參與共同治理措施、違法養犬行為法律責任、政府部門職責分工及執法措施等方面的內容做了修改。
養犬管理登記可網上辦理
為增強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的意愿,提高辦理登記便利度,《修訂草案》新增了網上在線辦理、受理養犬登記的方式,公安機關登記后可通過郵寄方式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也可發放電子《養犬登記證》。
如果養犬人未申請養犬登記的,《修訂草案》規定了相應罰則,由公安機關責令現場辦理登記,對單位處每只犬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每只犬二千元罰款;拒不登記的,沒收犬只。
《修訂草案》規定,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后,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攜帶犬只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安裝犬只電子身份標識。未按照規定為犬只安裝電子身份標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每只犬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每只犬二千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回犬牌。
《修訂草案》規定,犬只實行強制免疫制度。其中第十二條明確,犬只出生滿三個月的,養犬人應當將犬只送農業農村部門指定的免疫點進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免疫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養犬人應當送犬只再次進行免疫。
該條款免疫點及其人員應當通過養犬管理和服務的電子信息系統查驗犬只過往免疫情況,并在犬只免疫后即時錄入犬只免疫證明信息;發現養犬人未進行養犬登記的,可以先協助其進行登記。養犬人可以通過養犬管理和服務的電子信息系統查閱或者下載犬只免疫證明。
會上,廣州市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鄭烈城在作關于《修訂草案》審查意見的報告時建議,在實行全市范圍內狂犬病免費免疫政策。他提到,根據測算,犬用狂犬病疫苗10元/犬、免疫注射費20元/犬,按全市40萬只犬計算,每年約需1200萬元。建議將犬只狂犬病免疫費用全額納入市區財政預算,為已登記犬只提供免費免疫服務。
根據《修訂草案》,養犬管理費的征收標準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盲人飼養導盲犬只、肢體重殘人士飼養扶助犬只的,免繳養犬管理費;飼養絕育犬只的,從犬只絕育的下年起免繳兩年養犬管理費。
對此,廣州市司法局立法一處負責人表示,廣州市對于養犬原則上采取禁限結合方式,不能讓狗無序繁衍和發展。目前社會上仍存在不文明養犬現象,對非養犬人造成一些困擾,同時養犬人的養犬行為對公共空間進行占用也增加了行政管理支出。因此養犬管理費的相關規定現階段仍保留在《修訂草案》中。但她也提到,《修訂草案》增加規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征收標準”為后續調整提供了空間。
《修訂草案》同時規定,未繳納養犬管理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補交,對單位處每只犬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每只犬二千元罰款;逾期不補交的,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回犬牌。
廣州市人大監察司法委也建議,增加對已登記犬只提供服務的規定,如在登記辦證前,加強對養犬人的培訓教育,使之掌握最基本的養犬知識和技能;為已登記犬只免費注射疫苗,以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社會機構為已登記犬只提供一些體檢、美容、寵物活動等優惠服務。
遛狗繩長度2米以內,違者個人最高罰200元
在《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中明確了六類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場所,其中包括出租汽車、公共交通工具和具有客運功能的車站、機場、碼頭。此前廣州市人大監察司法委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建議,禁止攜帶犬只的范圍應限定為巡游出租車,網約出租車是暫時沒有上位法規定,可以給予網約車一定自主權,由平臺或司機自主決定是否可以搭載犬只,并鼓勵購買犬只相關保險。
對于犬只的活動區域,《修訂草案》規定,林業和園林部門可以指導、監督有條件的公園劃定犬只活動公共區域。居民委員會、住宅區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相關公約劃定本居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犬只活動區域。同時,在犬只活動區域內應當設立相應的環境衛生設施以及注明區域范圍、開放時間、警示事項等內容的告示牌。但住宅小區內不得開設犬只銷售、養殖、培訓、展覽、表演等經營場所。
攜帶犬只外出時,《修訂草案》規定需(一)用長度為兩米以內的犬繩牽領犬只或者將犬只裝入籠內;(二)為犬只佩戴犬牌;(三)主動避讓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四)制止犬只吠叫和攻擊行為;(五)即時清理犬只的糞便;(六)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攜帶;(七)搭乘電梯時避讓其他使用電梯的人員;(八)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
違反該條款即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修訂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到犬傷處置門診進行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用。
《修訂草案》明確不得虐待和遺棄犬只。虐待犬只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回犬牌,處每只犬五千元罰款。遺棄犬只的,由公安機關將犬只送到犬只留驗場所,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回犬牌,處每只犬五千元罰款。
行政處罰滿3次等情形五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修訂草案》規定,攜帶犬只進行戶外活動未用犬繩牽領,或者未遵守本條例其他規定,導致犬只傷害他人的,公安機關可以沒收犬只,并對養犬人處以一萬元罰款。養犬人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修訂草案》第六十條規定養犬人三年內被行政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三次,被沒收犬只、收回《養犬登記證》或者吊銷《養犬登記證》的,自最后一次行政處罰作出之日起五年內公安機關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同時,《修訂草案》在第六十一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存在養犬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以及其他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部門在依法處理后,可以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實行聯合懲戒和信用分類監管。
《修訂草案》第三十三條規定,動物診療機構不得為未登記的犬只提供服務,并在第五十八條設定了相應的罰則。廣州市人大監察司法委審查后認為,如犬只患上傳染性疾病,不及時進行診治,患病犬只就會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危害,由此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同時不得為未登記犬只提供醫療服務可操作性較低。
該委建議修改為美容、培訓等經營機構不得為未登記犬只提供服務,刪除犬只診療機構不得提供服務的規定。同時增加規定犬只經營機構的協作配合義務,要求犬只經營機構不得銷售未經免疫的犬只,并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中發現,廣州市的市犬只留驗所存在超負荷運作、設施老舊的問題,留驗所犬只領養率僅約7%。廣州市司法局立法一處負責人表示,《修訂草案》加大了對棄養犬只的處罰力度。養犬人放棄飼養犬只的,應當通過養犬管理和服務的電子信息系統或者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進行申報,并自行將犬只送到犬只留驗場所。犬只留驗場所應當向養犬人出具接收證明,并通過養犬管理和服務的電子信息系統為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注銷手續。
廣州市人大監察司法委建議,《修訂草案》第三十四條增加農業農村部門相關管理職責,加大犬只留驗所信息公開力度,方便市民及時了解可領養犬只情況,提高犬只領養率。同時,吸納動物診療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流浪犬收容、領養,建立流浪犬收容、領養機構名錄,規范管理,彌補現有犬只留驗能力的嚴重不足。
南方日報記者 余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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