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藥業控股股東一致行動人被警示 增持承諾未兌現
中國網財經11月1日訊 廣東證監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對許冬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許冬瑾存在以下違規行為:2018年10月19日,許冬瑾通過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美藥業或公司;證券代碼:600518)發布增持公告稱,基于對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內在價值的認可,計劃自2018年10月19日起6個月內增持金額不低于5億元、不高于10億元的公司股票。2019年4月13日,許冬瑾通過康美藥業發布延期公告稱因增持資金未能及時到位,計劃將履行期限延長6個月至2019年10月18日。但截至增持計劃到期日(2019年10月18日),許冬瑾并未增持公司股票。2019年10月19日,許冬瑾通過康美藥業發布終止增持計劃的公告,決定終止實施本次增持計劃。
許冬瑾在增持計劃實施期間未增持任何康美藥業股票,有關終止實施增持計劃的風險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充分,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等有關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許冬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網財經查詢發現,許冬瑾為康美藥業控股股東的一致行動人,截至2019年10月19日康美藥業《關于控股股東的一致行動人許冬瑾女士終止實施增持計劃的公告》發布日,許冬瑾直接持有康美藥業股份總數為 97,803,700 股,約占公司總股本的 1.97%。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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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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