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元證券營銷經理收警示函 向客戶承諾無風險年化收益
中國網財經10月18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天津證監局發布關于對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元證券)天津河北路證券營業部營銷經理劉世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劉世杰在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證券營業部任職營銷經理期間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7年1月,向客戶介紹新股申購項目,承諾無風險年化收益15%;2018年11月16日,通過索要客戶證券賬戶用戶名和密碼,為客戶辦理融資融券賬戶資金查詢事宜;2017年至2018年期間,在不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的情況下,多次向客戶提供薦股信息;2017年期間,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業務咨詢及合同文本。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三)(六)項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第(三)項: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第(六)項: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七條: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
以下是原文:
關于對劉世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劉世杰:
經查,你在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證券營業部任職營銷經理期間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7年1月,向客戶介紹新股申購項目,承諾無風險年化收益15%;2018年11月16日,通過索要客戶證券賬戶用戶名和密碼,為客戶辦理融資融券賬戶資金查詢事宜;2017年至2018年期間,在不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的情況下,多次向客戶提供薦股信息;2017年期間,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業務咨詢及合同文本。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三)(六)項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履行職業道德操守,規范執業行為,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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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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