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君安營業部員工吃警示函 承諾保本并與客戶約定分享收益
中國網財經10月10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吉林證監局發布關于對王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王玨作為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證券營業部投資顧問及營銷人員,在2015年至2019年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操作,承諾客戶本金不受損失并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十九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按照《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吉林證監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三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四)采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
(五)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九)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十九條
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提示潛在的投資風險,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鼓勵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說明與其投資建議不一致的觀點,作為輔助客戶評估投資風險的參考。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二十五條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的證券經紀人,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導致證券經紀人違法違規、客戶大量投訴、出現重大糾紛、不穩定事件的證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經紀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和有關證券營業部的分支機構風險資本準備計算金額,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證券經紀人規模等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的員工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向客戶提供風險揭示書,并由客戶簽收確認。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要求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
具體如下:
關于對王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吉證監決〔2019〕4號
王玨:
經查,你(身份證號:220382198511100213)作為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證券營業部投資顧問及營銷人員,在2015年至2019年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操作,承諾客戶本金不受損失并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十九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按照《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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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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