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潤港年報信披遲到吃警示函 主辦券商國海證券恐失職?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廣西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于對廣西欽州潤港林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9〕15號)顯示,經查,廣西欽州潤港林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港林業”,股票名稱“ST潤港”,832438)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潤港林業未在2018年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并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遲至2019年6月26日,潤港林業才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上述行為不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股轉系統公告〔2017〕664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
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規定,廣西證監局決定對潤港林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潤港林業應當認真吸取教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潤港林業于2008年7月17日成立,注冊資本4190萬元,于2015年5月11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總股本為4190萬股,主辦券商為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海證券”,000750.SZ)。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中國經濟網記者通過天眼查查詢發現,潤港林業于今年4月24日發布《關于不能按時披露2018年年報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稱,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等相關規定,如公司無法在
2019年4月30日之前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將自2019年5月第一個轉讓日起被暫停轉讓;如公司在2019年6月30日前仍無法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根據相關規定,公司的股票存在被終止掛牌的風險。同日,國海券商發布《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廣西潤港林業股份有限公司預計無法按時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的風險提示公告》。今年7月4日,潤港林業發布《關于股票恢復轉讓的公告》,公告稱,公司股票自2019年5月6日(星期一)起暫停轉讓。公司已于2019年6月25日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暫停與恢復轉讓業務指南(試行)》等有關規定,經公司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公司股票自2019年7月5日恢復轉讓。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股轉系統公告〔2017〕664號)第十一條規定:掛牌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編制并披露定期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并披露年度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披露季度報告的,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后的一個月內披露季度報告。
披露季度報告的,第一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報告。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關于對廣西欽州潤港林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15號
關于對廣西欽州潤港林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廣西欽州潤港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在2018年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并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遲至2019年6月26日,你公司才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上述行為不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股轉系統公告〔2017〕664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
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公司應當認真吸取教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西證監局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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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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