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林證券未對聘用人員審慎核查 被指內控不完善收監管警示函
中國網財經9月3日訊 因未對聘任的一營業部原負責人進行審慎核查,華林證券近日被上海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通告顯示,華林證券對其聘任的上海浦東南路證券營業部原負責人盧己為未進行審慎核查,未能發現其存在的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同時控股或參股多家公司,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等違規問題,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
上海證監局表示,上述違規事實違反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六十三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決定對華林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最多可以在證券公司參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以外的職務,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在證券公司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兼職的,不受上述限制,但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同類分支機構負責人。任何人員最多可以在2家證券公司擔任獨立董事。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兼職的,應自有關情況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免責聲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聯網,并不代表本站觀點,本站不對其真實合法性負責。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權益,請告知,本站將立刻處理。聯系QQ:1640731186
- 標簽:
- 編輯:李娜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