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領導勞力士被抓:營業部女老總服刑期間竟仍任職
行賄重慶區領導“勞力士”被抓!營業部女老總服刑期間,竟仍在券商“任職”!
利用自己券商營業部老總的身份,賄賂國家工作人員,伙同同行繞開公司搞“副業”,三年獲利2000多萬元,這就是渤海證券營業部一個女老總的“快意”前半生。
8月30日,裁判文書網上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還原了這位名叫代正瓊的女老總的“精彩人生”。
直接行賄265萬元+兩塊手表
兩名重慶高官落馬
被告人代正瓊(曾用名:代瓊),女,漢族,大專文化,原渤海證券重慶建新東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同時又系重慶安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重慶湘民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根據裁判文書顯示,2013年下半年,代某以渤海證券重慶營業部負責人的身份,經介紹認識時任重慶市九龍坡區區委常委、西彭園區黨工委書記王某。
事后,王某向時任西彭園區投資公司董事長劉某打招呼,要求關照、支持代某的工作。
在代某的居間介紹下,西彭開投與北京信托達成融資30億元的信托融資協議,并分為多單元實施,并收取融資服務費。
2015年8月14日,第一單元融資5億元完成后,北京信托支付139.25萬元融資服務費支付給安譽公司。為表示感謝,代某從個人處拿出5萬元送給劉某。
2016年1月18日,劉某按照替換后的協議,安排財務人員將第一單元剩余中介費和第二單元中介費共計899.98萬元支付給安譽公司。
為表示感謝,代某分從個人處拿出人民幣共計100萬元及勞力士手表一塊(鑒定價值12.95萬元)送給王某。
此外,他還從個人處拿出人民幣共計160萬元及手表一塊送給劉某。
第二年,2018年12月28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300萬元。
伙同浙商證券固收老總在外“搞副業”
2012年5月份至2013年1月期間,被告單位湘民公司指派代某與浙商證券公司上海固定收益部原總經理曹海兵共謀后,通過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關于競業禁止的規定,避開代某任職的渤海證券公司和曹某任職的浙商證券公司,分別以湘民公司和上海太禾資產管理中心名義為大足國資公司介紹融資業務并收取中介服務費。
期間,代某代表湘民公司向時任大足國資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荊某承諾事后感謝。
2013年1月,經湘民公司居間推薦,大足國資公司同華澳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簽訂債券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協議(融資協議)。
湘民公司和太禾中心收到大足國資公司全額支付的服務費后,代某于2013年1月25日以支付勞務費、工資的名義,兩次從湘民公司對公賬戶取款共計70萬元送給荊某。
2017年3月23日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荊某犯受賄罪一案作出判決,判決被告人荊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揭發同監舍藏毒立功
宣判時已刑滿出獄
此案最讓人驚奇的是,代某在九龍坡區看守所期間,檢舉同監舍在押人員朱靜在自建房4樓藏匿12.01克毒,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這一舉措,讓代某在日后判決中得到了立功減刑的機會。
2019年1月28日,該案在九龍坡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法院一審判決:
被告單位重慶安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被告單位重慶湘民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被告人代正瓊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由于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13日,即代正瓊的刑期應是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
雖然此案在1月28日做出一審判決,但是代正瓊已于2019年1月6日取保候審。
服刑期間仍在渤海證券任職?
基金君從證券業協會網站獲悉,代正瓊于2008年入職渤海證券,直至2019年6月才辦理離職備案。
同時,基金君在渤海證券的官網上查詢到,代正瓊仍然是渤海證券重慶建新東路營業部的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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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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