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可股份IPO路上違規吃警示函 保薦人中信證券失職?
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發現阜陽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可股份”)存在以下問題:
中國證監會發現大可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存在收入確認與原始出庫記錄不符,故意調整收入入賬期間,以賬外現金支付采購返利,指使部分個人供應商借用他人名義與公司進行交易,實際控制人占用公司資金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所述行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大可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大可股份成立于2007年12月17日,注冊資本2.17億元,從事中高密度纖維板、人造板制造、銷售等經營活動。大可股份法人代表兼董事長為邵樹兵,第一大股東為滬千森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6.69%,且邵樹兵為滬千森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東、董事長兼總經理,持股13.68%。
大可股份曾分別于2017年6月22日、2018年4月16日及2018年11月21日三次向中國證監會提交IPO招股書申報稿,中國證監會曾于2018年1月19日對大可股份首次的申報稿給予反饋意見,就招股書規范性問題、信息披露問題、財務會計資料等問題予以解答,并要求大可股份補充相關信息。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大可股份的招股書發現,本次大可股份IPO保薦人(主辦承銷商)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為向曉娟、毛宗玄。發行保薦人(主承銷商)收款銀行為中信銀行北京瑞城中心支行。
其發行人律師為浙江浙經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為方懷宇、唐滿、盧葉蘋。發行會計師事務所為立信中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經辦會計師為何曉云、謝俊。
發行資產評估復核機構為福建聯合中和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經辦評估師為朱小波、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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