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江創投子公司吃警示函 基金接盤母公司風險項目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湖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6號)顯示,湖北證監局近期在核查時發現,湖北金沙江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沙江投資”)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在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時未恪盡職守,未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在基金產品投資多個項目的投后管理過程中,金沙江投資作為基金管理人未履行謹慎勤勉的義務,給基金財產安全造成隱患。一是未督促基金產品投資款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項目公司且未督促項目公司就基金投資進行確權;二是未督促項目公司在使用基金財產進行境外投資時依法履行備案核準程序;三是在已知母公司投資的項目存在風險的情況下,依然安排基金產品受讓該投資。
二、未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
三、管理人登記信息更新不及時。
金沙江投資上述行為一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行為二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行為三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湖北證監局決定對金沙江投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金沙江投資為北京世紀金沙江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金沙江創投”)全資子公司。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湖北證監局關于對湖北金沙江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湖北金沙江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在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時未恪盡職守,未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在基金產品投資多個項目的投后管理過程中,你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未履行謹慎勤勉的義務,給基金財產安全造成隱患。一是未督促基金產品投資款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項目公司且未督促項目公司就基金投資進行確權;二是未督促項目公司在使用基金財產進行境外投資時依法履行備案核準程序;三是在已知母公司投資的項目存在風險的情況下,依然安排基金產品受讓該投資。
二、未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
三、管理人登記信息更新不及時。
你公司上述行為一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行為二違反了《私募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行為三違反了《私募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現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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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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