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園未經評估補償即被遷 法院判開發公司賠五千余萬
土地被征用,地上占有物未經評估賠償就被騰退拆除。被征用土地的公司與開發公司協商多次無果,將對方訴至北京市通州法院,要求進行賠償。新京報記者今日(11月22日)從通州法院獲悉,法院判決開發公司賠償原告5233萬余元。
生態園剛建好被強行拆除
通州法院介紹,原告公司系在通州區某村從事農業生態觀光的個體從業者。該公司從2015年年初開始陸續投入2100萬元,建設垂釣魚塘65畝,每畝投放各類魚苗2600條,計10萬余元。投入3000萬元建設陽光溫室大棚55 000平米,計82畝,栽種櫻桃樹5500棵,桃樹2000棵,梨樹1000棵,共花費92萬余元。
就在該公司要投入運營時,2017年,某高速修路計劃納入規劃,被告開發公司負責前期拆遷工作。在雙方多次因補償數額協商未果的情況下,2017年5月8日,開發公司在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強行進入涉案農業生態觀光園,實施拆遷。造成地上建筑、果樹、魚苗等全部損失。此次拆除,沒有經過評估,只對地上物等進行了清理登記。
主審法官介紹,經過將近兩年的協商,雙方一直就補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最后原告公司只好將開發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但由于地上物已經滅失,且拆除前沒有進行評估。所以如何賠償一度陷入僵局。
法院根據地上物調解解決糾紛
宋莊法庭法官劉析鷺表示,該案審理涉及《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即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兩公司雖然沒有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合同,但由于原告公司在沒有拿到補償款的情況下,騰退了土地,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合同關系。原告公司騰退了土地,開發公司應給予相應的補償。
該案的焦點問題在于補償數額如何確定。由于地上物已經滅失,法院無法對原告公司舉證的真實性進行確認。而且,按照原告公司的舉證,開發公司也不認可。所以此案唯一的突破點就變成了留存下來的地上物清理登記明細。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協商選定了一家鑒定機構,對地上物按照清理登記明細進行評估。結果顯示,地上物價值為5233萬余元。原告公司認可評估數額,并按照評估數額變更了訴訟請求。最后,法院經過審查,支持了原告公司的訴求。
目前,該案件已經履行完畢。
- 標簽:
- 編輯:李娜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