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彩管反傾銷贏得痛快(獨家報道)
9月初,中國彩虹電子進出口公司(屬彩虹集團)接到歐盟委員會通知:經過近一年的調查與訴訟,歐盟委員會決定,對原產地為中國的14英寸彩色顯像管不征收反傾銷稅。雖然這一決定在程序上還有待于歐盟理事會于本月底通過,但可以說,彩虹公司在這場反傾銷案中已經取得了法律上的勝利。
去年6月,飛利浦公司來自中國、印度等國的14英寸彩色顯像管傾銷,并以印度為替代國,認定中國彩管的傾銷幅度高達48.4%。自1988年起,歐盟就對中國生產的各種彩電不斷實施反傾銷。此次歐盟又對中國彩管實施反傾銷,這對于中國彩電行業對歐出口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
次日,中方獲悉,歐盟委員會已經立案。梁援說,“我們聽說彩虹被告后的第一個反應,并不是要不要應訴,而是如何應訴,突破口在哪里?3年前,我們開始擴大出口時,集團總裁吳維仁就講過,一定要注意搜集反傾銷的信息。所以這幾年我們一直在做這方面的積累。”會后,梁援等人立即趕往集團總部匯報,還帶去了一沓資料。他們沒有想到,吳維仁總裁聽取匯報不到10分鐘,就拍桌子說:“應訴!就算是練兵我們也要干。”在不到48小時的時間里,彩虹決定應訴了。隨后,他們聘請了富有經驗的布魯塞爾Stanbrook&Hooper(斯坦布魯克—霍普)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魯考夫和王磊。
兩位律師應聘后立即放棄休假,趕赴彩虹生產所在地陜西咸陽。因為彩虹是國企,最大的不利因素是,很難申請到“市場經濟地位”。沒有這個地位,就只能由歐盟選定一個第三國來做比較。因此,要取得較好結果,關鍵是選取替代國。梁援說,“因為當時歐盟只給我們10天時間提出法律意見,所以,我們立即同律師就選擇替代國進行商量。開始有人覺得韓國與中國情況相近,且由于其幣值下跌,選擇韓國為替代國可能會更有利。但我們分析認為韓國可能不會應訴,因為韓國企業大多數已轉移到歐盟國家去生產了。”看到大家都不放心,梁援女士立即撥通了一家韓國企業的電話,確認了韓方不應訴。
但彩虹最擔心的是印度做替代國。彩虹有關人員和律師依據多年來對印度市場的,發現印度彩管的關稅很高,其彩管的市場價格也比較高,如與彩虹相比,傾銷差額肯定大。經過幾天來對幾個出口彩管國家的分析,大家最后決定,反對原告所提出的用印度作為替代國的主張,提議用馬來西亞為替代國,并形成法律抗辯意見,按時提交給了歐盟委員會。后來的事明,這是勝訴的關鍵一步。
緊張的應訴準備工作開始了。彩虹公司與彩管總廠組織了由銷售、財務和法律三大部門組成的精銳班子,與兩位律師密切合作,按時完成了問卷填寫。曾多次為中國企業代理反傾銷應訴的王磊律師說:“彩虹人的應訴令我們深為。無論是誰都是隨叫隨到,非常迅速地拿出有關資料。”
雖然彩虹作為國企無法取得市場經濟待遇,但是調查表明,彩虹是中國惟一對歐出口此類產品的企業,其出口數量要比飛利浦借用的歐洲統計局的數據少得多,根本不可能造成損害。由此,中方確定了以“無損害”為目標的應訴方案。
中方首先對原告提出的以印度為替代國進行了法律抗辯,并歐委會同意用馬來西亞作為替代國。兩位律師還指出,彩虹銷往歐洲的彩管價格為每個30美元左右,而飛利浦合資廠生產的彩管技術更為先進,在中國海關的報價卻是每個26美元。飛利浦往中國出口的價格比彩虹出口歐盟的價格低13%,如果飛利浦的價格是正常的國際市場價格,而中國產品的價格卻被視為傾銷,哪里還有可言?
今年3月7日,聽證會在布魯塞爾舉行。中方就此進行了周密部署,彩虹派出了徐蔡燎、龐軍和梁援三位代表趕赴歐洲。走進大廳,兩位律師發現,歐盟辦案人員到場人數以往是遠比中方少,這次卻是超過了中方,負責調查傾銷和損害的兩大班子的人員都坐在大廳里。顯然,歐盟委員會對此案非常重視。聽證會開始后,律師首先就替代國問題再次表明中方立場,接著又列舉了大量數據和事實,說明彩虹的出口對飛利浦無損害,彩虹公司出口的彩管根本不是飛利浦的同類產品,飛利浦自己的經營報告也承認其營運情況良好;如果把中國的彩管擠出歐洲,其結果是飛利浦彩管會增加在歐洲市場上的份額,極易形成壟斷,這不符合歐盟反壟斷法,也不符合歐盟自身利益。律師還指出,中稱中國出口歐洲的14英寸彩管的數量是彩虹實際出口數量的40多倍,這是不對的,飛利浦夸大了數量。
接著,彩虹的代表在發言中說明彩虹生產的彩管在技術性能上與飛利浦的產品不同,兩種產品不能直接替代,因此沒有理由認定彩虹的彩管是傾銷。他們還分析了彩管價格在此案調查期內下跌的原因。梁援說,因為這段時間,飛利浦在歐洲彩管銷量猛增,其在西班牙的一家工廠對南美生產的彩管進行微小改動就算作歐洲本地生產,投放市場。同時,飛利浦在歐洲還增加了兩條生產線。調查期最后一段時間,飛利浦贏利甚至達到了最好年份的水平。這些事實表明,價格下跌也與飛利浦自身有關。中方彩管對歐出口根本沒有對飛利浦構成損害。
中方對市場情況如此了解,使不少歐盟委員會官員深感意外,他們不斷提問,使預計40分鐘的聽證會延長至兩個小時。有官員當場稱中方論點清楚,并同意就這些論點涉及的問題繼續調查。歐方一位代表會后表示:“中方代表今天的發言非常精彩。”中國駐歐盟使團的代表也高度贊揚了中方的發言,稱這樣的情況在歷次應訴中并不多見。
4月28日,歐盟委員會公布了初次裁決結果,仍然認定彩虹傾銷,決定征收反傾銷稅11%。該稅率要比同案中印度和韓國的稅率低很多,也大大低于原告提出的48.4%的傾銷幅度。然而彩虹與律師分析認為,仍有繼續抗辯的余地。于是,彩虹和律師對歐盟的初次裁決進行了全面反駁,要求歐盟委員會繼續就相同產品和歐盟統計誤差等問題進行調查。在初次裁決后幾個月中,歐盟委員會對中方所提的問題,進行了進一步調查。最后,歐盟委員會在給彩虹的通知中,基本接受了中方的抗辯意見,并承認彩虹的出口數量不足以構成損害,歐盟決定不對彩虹征收反傾銷稅。至此,彩虹一年多的應訴,有了結果。
王磊律師在評價此案時說,歐盟的反傾銷法歧視中國國有企業,但此案表明國有企業并非沒有可能打贏官司。中國機電進出口商會的高向軍先生也多次稱贊,彩虹公司的主管人員對國外同類企業情況如數家珍。當記者就此事問及梁援女士時,她的回答是:“作為一個外向型企業,彩虹的領導層始終要求外銷人員要走出去,與同行業的企業保持密切聯系,注意搜集相關信息,因為只有了解對手,才有可能戰勝對手。”
3年前,彩虹的吳維仁總裁要求下屬關注反傾銷,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彩虹的決策層當時已經達成共識,不能再走老了。以往,中國電子企業依靠的是引進,往往不與國內同行打個就不會想到要去擴大出口。等到想要出口時,才發現別人的市場早已飽和,很難擠進去。彩虹集團副總工程師郭彩林說:“90年代初,我們要引進人家的計算機顯示器生產線,人家不給,等到人家要給了,也就賺不到多少錢了。這好比是吃人家的剩飯,吃了剩飯還要挨人家反傾銷的打。”
也是在3年前,彩虹集團確定了發展戰略:短線產品趕上國際水平,擴大出口;長線產品的研發與國際水平同時起步,爭取領先。彩虹近年來投入了數千萬元,與大學合作開展新產品研究與開發。目前,在等離子體顯示器(PDP)等高科技產品開發方面,彩虹已經走在了世界前列。吳維仁總裁說:“一開始研制這些產品,我們就盯著國際市場。你能生產的我能生產,你還不能生產的我也能生產。尤其是在新產品的市場開發方面,彩虹要拿出拳頭產品,通過加強國際合作,積極參與國際競爭,這樣才能擺脫總被反傾銷的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