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是否需要退還彩禮?看法院怎么判
東北網11月19日訊(費麗春 記者 佘雨桐)李先生與陳女士同居四年但未登記,后因感情不和陳女士提出分手,李先生要求陳女士返還彩禮錢被拒。近日,黑龍江省九三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判決被告陳女士返還原告李先生彩禮錢2萬元。
李先生與陳女士是戀愛關系,后李先生給了陳女士10萬元彩禮,雙方按民間習俗舉行了結婚典禮,但由于被告陳女士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了4年后,陳女士認為二人感情不和提出分手。
李先生要求陳女士返還彩禮錢被拒,于是將陳女士訴至九三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承辦法官對該案開庭進行了審理,考慮到二人同居期間生活開銷多出自彩禮錢,最終判決被告陳女士返還原告李先生彩禮錢2萬元。
法官釋法:
李先生和陳女士是夫妻關系嗎?
根據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是婚姻關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在本案中,李先生和陳女士未進行結婚登記,不能形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只能按照同居關系處理,但同居關系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仍然受法律保護。
李先生要求陳女士返還彩禮錢是否應當被法院支持?
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本案中,雙方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符合返還彩禮的一般條件。同時,承辦法官還考慮到本案中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彩禮數額、彩禮用途以及當地風俗習慣等特殊因素的影響,最終判決被告陳女士返還原告李先生彩禮款2萬元,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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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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