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對部分市場供應不穩定短缺藥品多方式保障供應
中新網10月11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短缺藥品保供穩價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對確定無企業生產或短時期內無法恢復生產的短缺藥品,由國家聯動機制牽頭單位及時會商相關部門和地方,采取促進企業恢復生產、加快藥品注冊審批、組織臨時進口采購等方式保障供應。
在提高監測應對的靈敏度和及時性方面,《意見》要求實施分類處置。對于部分替代性差、企業生產動力不足、市場供應不穩定的短缺藥品,采取加強小品種藥(短缺藥)集中生產基地建設、完善和落實集中采購政策、強化儲備等方式保障供應。對確定無企業生產或短時期內無法恢復生產的短缺藥品,由國家聯動機制牽頭單位及時會商相關部門和地方,采取促進企業恢復生產、加快藥品注冊審批、組織臨時進口采購等方式保障供應。對因超標排放等環保因素需要停產整治的短缺藥品原料藥或制劑生產線,依法給予合理的生產過渡期。
同時,《意見》要求做好短缺藥品清單管理。國家實行短缺藥品清單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國家藥監局等部門制定。國家和省級聯動機制牽頭單位分別會同各成員單位制定國家和省級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和短缺藥品清單并動態調整。對清單中的藥品重點監測、動態跟蹤,將市場供應充足、能夠形成有效競爭的藥品適時調出清單。對短缺藥品清單中的藥品,由各相關部門和地方按職責及時做好應對。
關于實施短缺藥品停產報告,《意見》指出,省級聯動機制牽頭單位對省級短缺藥品清單中的藥品進行評估,認為需進行停產報告的,按規定及時報告國家聯動機制牽頭單位。國家聯動機制牽頭單位會同相關部門綜合論證省級上報的藥品和國家短缺藥品清單中的藥品,對確需進行停產報告的短缺藥品,應向社會發布公告并動態調整。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停止生產短缺藥品的,應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按規定及時通報同級聯動機制牽頭單位。以上具體規定和時限要求由國家聯動機制牽頭單位、國家藥監局按職責分別制定。醫療保障部門應根據既往平臺采購信息,及時向同級聯動機制牽頭單位報告停產對市場供給形勢的影響。衛生健康部門應根據醫療機構既往臨床使用信息,及時研判停產藥品短缺風險。
《意見》強調,優化醫療機構短缺藥品管理和使用。健全國家、省、市、縣四級短缺藥品監測網絡和信息直報制度,指導推動公立醫療機構制定完善短缺藥品管理規定,細化明確醫療機構短缺藥品分析評估、信息上報等要求。指導推動醫療機構合理設置急(搶)救藥等特定藥品庫存警戒線。動態更新臨床短缺藥品替代使用指南,支持相關行業組織對臨床可替代短缺藥品推薦替代品種并動態更新,指導醫療機構規范開展藥品替代使用。支持鼓勵縣域中心醫院加大所需易短缺藥品的儲備力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采取有效方式,向社會公開相關醫療機構和社會藥店在售藥品品種,暢通群眾購藥渠道。
關于落實直接掛網采購政策,《意見》稱,對于國家和省級短缺藥品清單中的品種,允許企業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自主報價、直接掛網,醫療機構自主采購。監督指導地方既要完善價格監測和管理,也要避免不合理行政干預。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直接掛網價格的監管,及時收集分析直接掛網實際采購價格相關信息,定期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公布。
此外,允許醫療機構自主備案采購。對于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和短缺藥品清單中的藥品,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無企業掛網或沒有列入本省份集中采購目錄的,醫療機構可提出采購需求,線下搜尋藥品生產企業,并與藥品供應企業直接議價,按照公平原則協商確定采購價格,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自主備案,做到公開透明。醫療保障、衛生健康部門要按職責分別加強對備案采購藥品的采購和使用監管。直接掛網采購和自主備案采購的藥品屬于醫保目錄范圍的,醫療保障部門要及時按規定進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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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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