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國考面試熱點:設置“電信詐騙恥辱墻”是否個人隱私
對于給涉嫌電信詐騙違法員設置“電信詐騙恥辱墻”的做法,大多數網友都表示支持、肯定,同時也有人對這種做法是否可能個人隱私等信息,存在一些疑慮。有人認為,“執法機關行使公時,要尊重人的基本,恥辱墻的說法也值得商榷”。
那么,設置“電信詐騙恥辱墻”究竟是否構成對那些涉嫌電信詐騙違法員個人隱私的?答案或許是否定的。
強調涉嫌員也享有隱私權,這當然沒有什么問題,也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如我國《民法總則》、《民法通則》均明確:自然人享受隱私權等。但同時必須意識到,同樣依據我國相關法律,針對隱私權的,事實上也不是絕對的、完全無條件的。如依據《信息公開條例》,“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開”;再如,2014年最高法《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在強調“不得個人隱私”的同時,也同樣了這樣的除外情形“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圍內”。這實際上也就是說,并不是任何情況下、對任何個人隱私的公布,都屬于是隱私權,如在“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等情況下,對相關個人隱私的公布,就不能算是“隱私”,而屬于是依法公開。
而上述湖北孝昌設置“電信詐騙恥辱墻”的做法,其中無疑存在十分明顯的公共利益。如通過該“恥辱墻”的設置,有助于更有效地揭露、、預防電信詐騙違法犯罪。眾所周知,電信詐騙犯罪之所以屢禁不絕、層出不窮,一個重要原因正在于,相比其他許多違法犯罪,電信詐騙犯罪實際上是一種“不見面”的犯罪形式,具有更大的性、隱蔽性。這種犯罪特征背景下,將那些涉嫌電信詐騙員的相關個人信息,以“恥辱墻”的形式及時予以、揭露,顯然有利于更好地公共利益,避免更多的人上當。而另一方面,對于那些違法員自身來看,以設置“電信詐騙恥辱墻”的方式對其加以警戒,也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減少和預防此類違法犯罪,如通過家屬的勸誡,讓相關違法員及時。此外,目前上述“恥辱墻”的設置僅限于重點鄉鎮和村組,事實上也符合“在必要范圍內”的司釋。
當然,強調“電信詐騙恥辱墻”不算個人隱私,也并不意味著此類“恥辱墻”的設置是完全沒有任何邊界,可以任性為之的。比如,“恥辱墻”具體究竟應哪些個人隱私信息,就不能完全沒有界限,應在與電信詐騙相關的范疇之內,不能無限擴大。另外,上述“恥辱墻”是否一定非得以“恥辱”命名,是否可以換做“警示”、“警戒”之類更中性的名稱,或許也是可以進一步推敲、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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