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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倩女幽魂ONLINE及圖”組合商標,其中的顯著識別部分為漢字“倩女幽魂”,而“倩女幽魂”最初為電影、電視劇名稱,后網易公司推出了名為“倩女幽魂”的系列網絡游戲,并經長期宣傳,使該系列游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倩女幽魂ONLINE及圖”組合商標,其中的顯著識別部分為漢字“倩女幽魂”,而“倩女幽魂”最初為電影、電視劇名稱,后網易公司推出了名為“倩女幽魂”的系列網絡游戲,并經長期宣傳,使該系列游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在此基礎上,申請商標使用在“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等服務上時,相關公眾容易認為“倩女幽魂”為在線游戲或服務的名稱或內容,而不是將其作為服務提供者加以識別。
上訴人(原審原告)網易(杭州)網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長河街道網商路599號4幢7層。
上訴人網易(杭州)網絡有限公司(簡稱網易公司)因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540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2013年7月23日,網易公司申請注冊第12962288號“倩女幽魂ONLINE及圖”商標(簡稱申請商標,見附圖),指定使用在第41類“教育信息、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流動圖書館、在線電子書籍和雜志的出版、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非下載)、組織表演(演出)、節目制作、娛樂、娛樂信息、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作出第TMZC12962288BHTZ01號《商標駁回通知書》,決定: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網易公司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神話娛樂電玩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網易公司公司提交了“倩女幽魂”游戲介紹、廣告合同炮芯娛樂游戲、媒體報道、軟件審計報告、在先商標檔案信息、著作權登記證書等復印件證明申請商標具有顯著性。
2015年8月21日,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商評字[2015]第56600號《關于第12962288號“倩女幽魂ONLINE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認為:
申請商標“倩女幽魂ONLINE”為網絡游戲名稱,指定使用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等服務上,消費者不易將其作為表明服務來源的標志進行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申請商標的注冊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之情形。
網易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亦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通過使用獲得了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神話娛樂電玩城,商標評審具有個案性,網易公司所述的第6592682號“倩女幽魂online”商標神話娛樂電玩城、第6592685號“倩女幽魂online”商標、第4651985號“魔獸世界”等商標獲準注冊的情況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綜上,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駁回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
原審訴訟中,網易公司公司提交了“倩女幽魂”游戲客服網頁截圖、“倩女幽魂”檢索報告、游戲推廣平臺網頁、維權郵件頁面、在先民事判決等證據證明申請商標具有顯著性。商標評審委員會補充提交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511號判決書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2)高行終字第1702號判決書證明在先判決認定在先的“倩女幽魂online”商標不具有顯著性。
申請商標為“倩女幽魂ONLINE及圖”組合商標,其中的顯著識別部分為中文漢字“倩女幽魂”,根據在案證據,“倩女幽魂”最初為電影、電視劇名稱,后網易公司推出了名為“倩女幽魂”的系列網絡游戲,并經長期宣傳,使該系列游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在此基礎上,申請商標使用在“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等服務上時,相關公眾容易認為“倩女幽魂”為在線游戲或服務的名稱或內容炮芯娛樂游戲,而不是將其作為服務提供者加以識別。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2年9月20日就網易公司針對“倩女幽魂online”商標訴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而作出的(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511號判決中認定:商標不具有顯著性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商標標志本身不具有顯著性,不論其用于何種商品或服務上炮芯娛樂游戲,二是商標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聯系過于緊密,導致商標針對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而言,不具有顯著性;該案中申請商標中的“倩女幽魂”來源于古典小說,通過長期宣傳、使用,其含義已經為消費者所熟知,故申請商標本身的顯著性較弱;此外,申請商標“倩女幽魂online”是網易公司推出的一款網絡游戲名稱,其使用在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等指定服務上,易被相關公眾作為網絡游戲名稱識別,而不會使消費者對應到某個服務的提供者,故申請商標與所指定使用的服務聯系過于緊密,其在所指定的服務上不具有顯著性。
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高行終字第1702號判決維持了該案的判決結果,二審法院亦認定:
“倩女幽魂online”商標是網易公司推出的一款網絡游戲名稱,其使用在“教育信息、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等服務上炮芯娛樂游戲,易使相關公眾作為網絡游戲名稱識別,而不會使消費者對應到某個服務者,因此一審法院和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該商標與所指定使用的服務聯系過于緊密,在所指定的服務上不具有顯著性的認定是恰當的。
本案與上述案件均為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申請商標與上述案件中的“倩女幽魂online”基本相同,指定使用的服務類別也都是第41類的“教育信息、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等服務,故對此種商標申請注冊的審查認定,應當與上級法院的在先生效判決保持一致,即申請商標“倩女幽魂ONLINE及圖”指定使用在第41類的“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等服務上缺乏顯著性,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所述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神話娛樂電玩城。
網易公司提交的 “倩女幽魂online”網絡游戲類商品宣傳、報道等證據僅能證明“倩女幽魂online”商標在在線網絡游戲商品上的使用情況,不能證明申請商標在指定使用的第41類服務上的知名度以及在41類服務上相關公眾對申請商標的認知情況。
商標審查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在先核準注冊的具體情況不是本案審理范圍炮芯娛樂游戲,不作為本案的處理依據。
另外,本案案件類型為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網易公司提交的關于在先商標的民事判決所針對的案件性質、法律依據等與本案不同,故網易公司提交的在先民事判決對本案不具有參考性。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網易公司的訴訟請求。
網易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及被訴決定。其主要理由是:申請商標“倩女幽魂ONLINE及圖”具有顯著性,其注冊申請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神話娛樂電玩城,有申請商標檔案、商標駁回通知書、被訴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及網易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中,“倩女幽魂ONLINE及圖”組合商標,其中的顯著識別部分為漢字“倩女幽魂”,而“倩女幽魂”最初為電影、電視劇名稱,后網易公司推出了名為“倩女幽魂”的系列網絡游戲,并經長期宣傳,使該系列游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此基礎上,申請商標使用在“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等服務上時,相關公眾容易認為“倩女幽魂”為在線游戲或服務的名稱或內容,而不是將其作為服務提供者加以識別,故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原審法院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41類“教育信息”等服務上缺乏顯著性,并無不當,網易公司關于申請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上訴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網易公司的上訴理由因缺乏依據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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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簽:81娛樂客服
- 編輯: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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