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豐鹿城村鎮銀行信貸違法罰140萬 董事長魏冰遭警告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28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鐵嶺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鐵銀保監罰決字〔2019〕1號、2號、3號、4號、5號、6號)顯示,西豐鹿城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信貸業務違規的行為。王佐金、魏冰、楊一平、王強、孫波對信貸業務違規負主要領導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鐵嶺銀保監分局對西豐鹿城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140萬元;對王佐金做出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終身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魏冰警告并罰款人民幣7萬元;對楊一平做出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五年行政處罰決定;對王強警告并罰款人民幣5萬元;對孫波警告并罰款人民幣5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查詢,王佐金為西豐鹿城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魏冰為西豐鹿城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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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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