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小區停車服務收費擬出新規 出租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從成都市住建局官網獲悉,成都市住建局昨日公布《關于進一步規范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并于5月23日至30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以進一步規范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引導開發建設單位合理確定價格,有序開展價格調整行為。
《指導意見》中所指的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是指住宅小區內由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經營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專業運營機構或個人提供機動車(庫)位停放服務并按月收取租金的行為。
根據《指導意見》,開發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絕提供停車(庫)位。此外,《指導意見》還對確需調整住宅小區停車收費價格的情況進行了一系列規范。
亮點1
車位出租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根據《指導意見》,住宅小區車(庫)位出租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開發建設單位制定、調整價格,需結合住宅小區所在區位、商品房項目定位、規劃車位配比、市場供需狀況等多種因素綜合確定。
開發建設單位或受托人在出租車位、車庫時,應當首先滿足本住宅小區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
據了解,此前,成都住宅小區的車位出租價格實施市場自由定價,也就是開發商說了算。而即將實施的車位出租市場調節價,將有望遏制天價停車費現象,同時,“首先滿足本住宅小區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的規定,也將有效避免類似住宅和商業物業混搭的綜合體樓盤,在車位分配方面存在商家與業主爭搶車位的情況。
亮點2
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絕提供停車位
此外,開發建設單位在商品房項目首次銷售前,應合理制定該項目車(庫)位租售方案,并在銷售現場予以公示。商品房項目車(庫)位租售方案應明確車(庫)位數量、各類(商業、辦公、住宅等)車(庫)位配比、車(庫)位租售方式、銷售價格區間、預計銷售時間、租賃價格區間等。開發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其公示的車(庫)位租售方案租、售車(庫)位。
開發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絕提供停車(庫)位。
亮點3
調價協商期間,不得以未按新標準繳費為由阻止月租戶車輛進出
《指導意見》提出,開發建設單位或受托人應當制定停車場管理規定或停車設施運營服務規范,確定停車經營管理服務內容和要求,并在停放服務經營場所出入口等顯著位置設置統一標價牌,標明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免費停放時段、投訴舉報電話等,廣泛接受群眾監督。
開發建設單位或受托人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按照約定的車(庫)位出租價格收取費用,未經委托授權,不得調整價格或發布相關信息。
針對確需調整住宅小區停車收費價格的情況,《指導意見》提出,開發建設單位或受托人應當合理確定價格漲幅。價格漲幅環比低于或等于CPI(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月漲幅的,開發建設單位或受托人應提前30日在小區醒目位置或通過業主QQ群、微信群公示調價方案,告知廣大業主;價格漲幅環比高于CPI月漲幅的,開發建設單位或受托人應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協商價格調整方案。
調價方案應包含擬調整的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制定依據、成本情況、收費標準有效期、有效期屆滿后的調價方式、不同意見的協商溝通渠道和方式、相關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在公示期間,業主或使用人有異議的,可以按照公示上提供的聯系方式合法有序表達訴求;異議人數較多時,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由業主委員會或業主選派的業主代表與開發建設單位協商溝通。開發建設單位或受托人在調價協商期間,不得以未按新收費標準繳費為由,阻止月租戶車輛進出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與開發建設單位協商溝通時,可以請求屬地街道辦事處派員到場指導。
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及時簽訂車(庫)位租賃協議,開發建設單位應將協商過程和結果在小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指導意見》的上述規定,明確了車位出租收費的漲價幅度和調整方案,同時針對業主代表與開發建設單位協商溝通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解決方式也進行了詳細規定和有效疏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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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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