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東格力被告欺詐 因空調“有涼感無風感”?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記者/湘江
夏日炎炎 酷熱難當
空調廣告又開始鋪天蓋地
一位消費者針對
“有涼感無風感”的廣告打的一場官司
或許能讓大伙兒在看空調廣告時
保持一份清醒 一份冷靜
花7699元買空調發現并非“有涼感無風感”
以京東、格力欺詐消費者為由上法院打官司索賠“退一賠三”
2017年11月,湖南衡陽消費者羅某花7699元,在京東網站購買了一臺格力2匹二級能效臻凈爽變頻空調,網站頁面上突出宣傳其性能為“有涼感無風感”。
空調安裝后,羅某發現所購空調與其他空調一樣,并沒有所謂“有涼感無風感”的功能,便向武漢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貿易公司)、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電器公司)協商索賠。協商無果,羅某向衡東縣人民法院起訴,以虛假宣傳、構成欺詐為由,要求判令兩家公司“退一賠三”。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風感體驗是消費者選購空調的重點考慮因素
企業未提供標準證明涉案空調“無風感”
屬于虛假宣傳 構成欺詐
判決支持“退一賠三”主張
法院審理查明,京東是銷售商,負責供應商的產品銷售,售后服務由格力電器負責。在京東網站上的產品宣傳“配有72個出風格柵精致送風有涼感無風感,每個角落都覺得風常在”系格力電器公司制作,但在羅某索賠后,京東貿易公司把上述宣傳語撤了下來。
法院審理認為,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京東對涉案空調產品以“有涼感,無風感”作為產品的特性進行著重宣傳,則應該提供該款空調技術上達到“無風感”的國家或行業標準,而作為銷售商的京東貿易公司和制造商的格力電器公司均未提供涉案空調“無風感”技術上的適用標準。
法院審理指出,空調的風感體驗關系到人的身體健康,是很多消費者選購空調時重點考慮的一個因素。原告羅某也是基于家庭成員的需要而特別選擇涉案空調。京東貿易公司、格力電器均是國內具有較大影響的知名企業,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因此消費者對其產品宣傳也更容易產生信賴,虛假宣傳行為客觀上會導致涉案產品銷量的增加,并使得其獲得不當利益。但同時消費者卻沒能購買到符合自己需求的產品,給消費者的利益帶來損害。
法院審理認為,京東貿易公司、格力電器公司明知涉案產品并不具有“有涼感,無風感”性能的情況下,仍著重進行宣傳,明顯具有誘使消費者作出購買涉案產品的錯誤意思表示的故意,借此獲得不當利益,并同時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企業應當誠信經營,而京東貿易公司、格力電器公司作為知名企業在進行產品宣傳時更應謹慎、真實和全面,不應含有虛假的、明顯夸大性能的、引人誤解的內容,否則也更容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后果。
2018年12月20日,衡東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羅某提出的“退一賠三”主張:一、羅某退還空調,京東貿易公司退還購機款7699元;二、京東貿易公司賠償羅麗華損失23097元,格力電器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
一審認定兩公司
虛假宣傳及欺詐無事實依據
判決駁回消費者“退一賠三”請求
京東貿易公司、格力電器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19年2月20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當事人,因當事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不開庭進行了審理。
二審法院、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羅某起訴主張京東貿易公司、格力電器公司承擔涉案空調產品侵權責任,僅舉證證明了其購買涉案空調和“無風感”的自我感知事實,而并未提供確鑿、充分、科學、權威的證據證明涉案空調存在質量問題以及其因此受到損害的事實。相反,京東貿易公司、格力電器公司卻提供了證據證明涉案空調產品經檢驗合格和已盡到銷售者義務,以及涉案空調“有涼感,無風感”宣傳詞僅為體感功效,目前尚無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對產品質量、性能、功效產生誤解等事實。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羅某舉證證明的事實不符合產品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事實,應承擔舉證不能主張不成立的不利后果,其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
最終,2019年4月19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令撤銷一審判決, 駁回羅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7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70元,共計1140元,由羅某負擔。
至此,這起”“有涼感無風感”官司以格力、京東的勝訴而告終。
格力電器曾因
“有涼感無風感”廣告語
被美的起訴索賠近500萬元
最終被判停用并賠償美的50萬元
事實上, 因為“有涼感無風感”廣告語,格力電器還打過一場官司,結果是:輸了!
2018年6月25日,美的狀告格力案件在廣東佛山市禪城區法院審理。
原告美的認為,其享有“有涼感無風感”這句廣告語的合法權益,被告格力在其京東商城官方旗艦店銷售“臻凈爽”空調產品的過程中,使用了這一廣告詞。
美的請求法院判令格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有涼感無風感”廣告語、賠償經濟損失48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0萬元、賠禮道歉、承擔全部訴訟費用等。
2018年12月底,禪城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格力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格力停止使用該廣告語并賠償美的50萬元。據悉,該案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格力已主動履行判決。
禪城法院指出,格力公司直接使用他人進行了較大宣傳投入和較長時間使用的廣告語,本身就違背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在商業競爭中,通過各自形式提高自身競爭優勢、擴大自身影響力,或者降低競爭者優勢或市場占有、減損其商品影響等,均屬于競爭行為,而在競爭行為中采取不正當的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即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禪城法院審理認為,格力公司不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但其使用涉案廣告語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由于美的公司受到的實際損失及格力公司的獲利數額均難以確定,禪城法院酌定格力公司賠償美的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合共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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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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