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亞證券咨詢湖南遭暫停新客戶 存誤導性宣傳承諾收益
北京1月17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1號)顯示,經查,盈亞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簡稱“盈亞證券咨詢湖南分公司”)存在無證券投資顧問執業資質人員向客戶作具體投資建議;對服務能力進行不實、誤導性的宣傳;業務推廣過程中向客戶承諾收益;業務推廣環節留痕管理不到位的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第27號)第七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盈亞證券咨詢湖南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并暫停新增客戶一年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記者查詢發現,盈亞證券咨詢湖南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日,黃磊為負責人。盈亞證券咨詢成立于2002年1月31日,注冊資本2億人民幣,黃磊為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持11.98%比例股份,夏冰為大股東、實控人,持股比例66.66%。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第27號)第七條規定: 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第2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規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第2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實行留痕管理。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盈亞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并暫停新增客戶措施的決定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1號
[2020]11號
關于對盈亞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并暫停新增客戶措施的決定
盈亞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原北京盛世創富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經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問題:無證券投資顧問執業資質人員向客戶作具體投資建議;對服務能力進行不實、誤導性的宣傳;業務推廣過程中向客戶承諾收益;業務推廣環節留痕管理不到位。
以上事實有事實確認書、公司情況說明、微信截圖、QQ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第27號)第七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并暫停新增客戶一年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分公司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對上述問題進行認真整改,并對仍處于有效協議期內的客戶,做好客戶服務工作。期滿后,你分公司應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視整改情況組織檢查驗收。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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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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