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七方面落實新證券法 推動證券群體性訴訟機制落地
日前,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12月29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表示,本次修訂對投資者司法救濟進行了專門規定,特別規定了代表人訴訟制度、股東代位訴訟,社會各界反應熱烈。
作為專門的投資者保護機構,投服中心將依據新《證券法》賦予的職責,踐行公益機構投資者保護職能,妥善推動證券群體性訴訟機制落地,從以下七個方面切實維護投資者及上市公司合法權益。
一是穩妥對接訴訟代表人職責,發揮證券公益機構投資者保護功能。新《證券法》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投服中心表示,將積極配合審判機關、監管機關出臺相關規則,明確投保機構案件選取規則,做好系統互聯互通,穩扎穩打推進制度落地。
二是進一步推行“追首惡”訴訟理念,提高違法違規成本。“追首惡”是投服中心以往證券支持訴訟的獨特理念,即以受處罰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個人為第一被告;最高院發布的科創板司法保障意見明確采納“追首惡”原則。
三是優化損失計算系統,積極發揮證據核定優勢。投服中心研發的虛假陳述損失計算軟件已于2019年2月份投入使用,上海金融法院已引用投服中心出具的投資者損失核定意見。
四是積極實踐股東代表訴訟,促進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新《證券法》第94條第3款規定,由于董監高職務行為造成公司損失或公司合法權益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侵犯時,“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該公司股份的,可以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限制”。投服中心表示,將充分行使法定權利,依法追究侵害公司合法權益的“關鍵少數人”法律責任,維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
五是進一步發揮公益律師合力,共同營造良好維權生態。在近3年的支持訴訟實踐中,投服中心已形成完善的公益律師機制。
六是進一步加強理論與實踐的研究探索,推動建立投資者專項賠償基金。
七是適當時機選取典型案件啟動代表人訴訟,增強證券領域投資者司法救濟效果。(劉偉杰)
- 標簽:
- 編輯:李娜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