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聲理財證券投顧業務6宗違規 遭責令暫停新增客戶
北京12月4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08號)顯示,經查,廣州越聲理財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越聲理財”)存在以下違規行為:1.部分未取得證券投資顧問執業資格人員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2.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依據不足、未向客戶提示潛在的投資風險;3.部分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記錄未留痕;4.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與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未有效隔離;5.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完善,未留存身份證件及影像資料等能夠證明客戶真實身份的資料;6.存在誤導性營銷宣傳的情形。
以上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和《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越聲理財采取責令暫停新增客戶監督管理措施,責令越聲理財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暫停新增客戶三個月。越聲理財應當開展全面整改工作,進一步加強內部控制,切實提高合規管理水平。暫停新增客戶期滿,越聲理財應當及時向廣東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廣東證監局將對越聲理財整改情況進行驗收。
廣州越聲理財咨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首批獲得中國證監會頒發證券投資咨詢資格的專業投資咨詢公司(業務資格許可證編號:ZX0027),是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會員代碼:344059)。公司是由廣東人民廣播電臺全資設立的專業投資咨詢公司,是全國廣電系統唯一一家專業的證券咨詢公司。廣東電臺已經是一個擁有九臺兩報、在廣東省及鄰近省區(包括港澳地區)擁有廣泛影響的規模較大的廣播集團,廣東電臺是南方廣播影視傳媒集團的成員單位。越聲理財與廣東電臺股市廣播、《投資快報》互為依托,成為廣東電臺財經業務重要組成部分。廣東投資快報傳媒有限責任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82%;廣東南方廣播電視廣告傳播中心持股18%。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合規管理,健全內部控制,防范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具有合理的依據。投資建議的依據包括證券研究報告或者基于證券研究報告、理論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資分析意見等。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提示潛在的投資風險,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鼓勵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說明與其投資建議不一致的觀點,作為輔助客戶評估投資風險的參考。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規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實行留痕管理。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了解投資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職業、年齡、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性質、資質及經營范圍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來源和數額、資產、債務等財務狀況;
(三)投資相關的學習、工作經歷及投資經驗;
(四)投資期限、品種、期望收益等投資目標;
(五)風險偏好及可承受的損失;
(六)誠信記錄;
(七)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八)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規定的投資者準入要求相關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108號
關于對廣州越聲理財咨詢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暫停新增客戶措施的決定
廣州越聲理財咨詢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1.部分未取得證券投資顧問執業資格人員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2.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依據不足、未向客戶提示潛在的投資風險;3.部分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記錄未留痕;4.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與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未有效隔離;5.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完善,未留存身份證件及影像資料等能夠證明客戶真實身份的資料;6.存在誤導性營銷宣傳的情形。
以上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和《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暫停新增客戶監督管理措施,責令你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暫停新增客戶三個月。
你公司應當開展全面整改工作,進一步加強內部控制,切實提高合規管理水平。暫停新增客戶期滿,你公司應當及時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對你公司整改情況進行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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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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