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高空拋物 不能靠物業違法斷電
整治高空拋物不能靠物業違法斷電
□ 舒銳
據媒體報道,河南焦作一名飲酒男子從13樓拋酒瓶被物業罰斷電30天的視頻引發關注,被斷電業主事后報警讓民警幫忙求情停止斷電,物業堅持按業主規約處理。10月27日,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介紹,已提前為該住戶恢復供電。
在全國范圍內,高空拋物致人死傷已不是一個新鮮的話題。而當有物業公司對高空拋物業主進行處罰,則引發了諸多爭議。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規約是業主自治活動的表現,但業主規約并不能賦予物權公司處罰權。對于違反安全規定或者損壞小區共用設施的業主,物業公司可以依據與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違約的業主收取違約金。但違約金與罰款甚至斷電處罰并非相同概念。
罰款和斷電具備處罰的性質。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應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物業公司并非行政機關,不具有行政處罰權,斷電更是超出了行政處罰的種類范圍。從民事關系的角度,物業作為供電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擅自斷電,這將讓供電合同無法正常履行,這侵犯了供電公司與用電業主的合同利益。可見,高空拋物作為嚴重的社會問題還須法律求解。
當高空拋物造成了人員傷亡,現行法律對之有著較為全面的法律責任定位。如果找不到具體的責任人,則將根據民法通則中的公平責任原則,來推定哪些人可能是肇事者。此外,侵權責任法對“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有明確的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周圍住戶將平攤賠償,這在各地司法上都有過多次先例。
而如果能找到肇事者,在民事責任上,肇事者需要承擔所有賠償責任;在刑事責任上,肇事者如果有意針對他人拋物,將涉嫌故意殺人或傷害罪(直接故意);如果明明看到有人路過,仍不計后果,將物品扔下去,也將涉嫌故意殺人或傷害罪(間接故意);如果將物品放在容易造成危險的地方,導致物品墜落,則涉嫌過失致人死亡或重傷罪。
遺憾的是,在現行法上,如果拋物僥幸沒有產生實際損害結果,那么即使曾經將公共安全置于嚴重危險中,危險制造者也難以被追究法律責任。相關行為如果一律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責,則略顯過重。最恰當的懲罰莫過于施以拘留或罰款等治安處罰,可是,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妨害公共安全的章節中,并沒有明確將相關行為納入其中也并沒有可供援引的兜底條款。這一定程度上,使得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走向了隱性,只有出了大事故,責任才浮出水面。
因此,一方面有必要通過法律的修改來完善法律責任體系,從立法上搭建起更全方位的責任體系,只要高空拋物,即使沒有產生實際傷害,也應為此付出代價,如果是故意拋物則應拘留,如果是不慎墜物,只要沒有特殊情況,也應警告或罰款。另一方面,再公平合理的事后追責,也難以彌補已有損失、修復業已發生的危險,無論是政府,還是小區、社區、街道、業主都有必要在預防悲劇上多下功夫。
(作者單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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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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