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海證券債券承銷盡職調查3宗違規 項目組3人吃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4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9號)顯示,經查,在寧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伊品生物”,870850)2016年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過程中,承銷機構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海證券”,000750.SH)相關項目組在盡職調查工作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在募集說明書封卷日前,調取發行人銀行授信及資產抵押情況等重要材料;二是盡職調查報告中存在結論與財務數據相矛盾情況;三是部分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存在無項目組人員簽名的情況。
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國海證券對上述問題負有管理責任(已另行作出處理)。劉洪芳作為項目組負責人,辛文明、孫建田作為經辦人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廣西證監局決定對劉洪芳、辛文明、孫建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天眼查資料發現,寧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伊品生物)是由寧夏伊品投資有限公司投資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寧夏永寧楊和工業園區,是集生產玉米淀粉、谷氨酸、賴氨酸、味精、復混肥、飼料加工于一體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寧夏伊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持股44.19%。
國海證券前身為廣西證券,1988年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正式設立。是國內首批設立、唯一一家在廣西區內注冊的全國性綜合類證券公司。2001年增資擴股至8億元并更名為國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2011年上市并更名為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廣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持有9.42億股,持股比例為22.34%。
另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資料顯示,當事人劉洪芳曾于2014年1月22日在國海證券取得一般證券業務執業資格,并于2017年10月23日在國海證券備案離職。
當事人辛文明曾于2014年1月26日在國海證券取得一般證券業務執業資格,并于2016年8月19日備案離職。
當事人孫建田曾于2015年10月17日在國海證券取得一般證券業務執業資格,并于2017年8月8日備案離職。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為公司債券發行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受托管理人、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監管規則,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證監會可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廣西證監局關于對劉洪芳、辛文明、孫建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劉洪芳、辛文明、孫建田:
經查,在寧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過程中,承銷機構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相關項目組在盡職調查工作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在募集說明書封卷日前,調取發行人銀行授信及資產抵押情況等重要材料;二是盡職調查報告中存在結論與財務數據相矛盾情況;三是部分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存在無項目組人員簽名的情況。
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問題負有管理責任(已另行作出處理)。劉洪芳作為項目組負責人,辛文明、孫建田作為經辦人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西證監局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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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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