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性存款監管力度加大
針對部分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在快速發展中出現的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銀保監會加大監管力度,要求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一般性存款,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加強結構性存款合規銷售等——
高達10萬億元的結構性存款正迎來監管“加碼”。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實施《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簡稱《通知》)。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發布實施《通知》,有利于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防止不規范的結構性存款無序增長,增強銀行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有利于引導銀行存款和市場利率回歸合理水平,規范相關衍生產品設計和交易,也有利于杜絕結構性存款與票據的空轉套利,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規模正突飛猛進
所謂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相掛鉤,使得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可以獲得相應的風險收益。
據銀保監會介紹,20世紀90年代末,我國存款利率大幅走低、銀行吸儲壓力不斷加大,2002年外資銀行率先發行了首款結構性存款產品。此后,中資銀行相繼跟上,也推出了此類產品。
受銀行存款競爭壓力不斷加大、“資管新規”禁止發行保本理財產品等因素影響,2018年以來結構性存款規模快速增長。據央行披露的金融機構信貸收支統計,截至2018年4月末,中資全國性銀行結構性存款規模已增至9.15萬億元;今年1月末,中資全國性銀行的結構性存款規模合計已超過10萬億元。
在規模快速增長的同時,結構性存款產品出現了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尤其今年初,結構性存款收益與票據貼現利率出現倒掛,某些企業以票據貼現資金購買高收益率結構性存款,使結構性存款成為套利工具,相關問題和風險受到各方關注。
北京市君澤君律師事務所汪澤表示,結構性存款屬于存款與衍生產品組合后的一種產品,其產品最終的收益或損失取決于嵌入衍生產品取得的收益或損失,根據衍生產品的特點,銀行事前應無法確定結構性存款的最終收益或損失,因此不應承諾“保本”或“保息”。
此次《通知》對結構性存款和理財業務作出明確區分。結構性存款在法律關系、業務實質、管理模式、會計處理、風險隔離等方面與非保本理財產品“代客理財”的資產管理屬性存在本質差異。國際上,結構性存款和資管產品分屬于不同的監管框架,境外監管當局均分別針對兩者出臺了專門的監管規定。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發布實施《通知》,有利于更好區分結構性存款和理財業務的差異,厘清兩類產品的監管框架,避免產生混淆,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
注重投資者保護
根據現行規定,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應充分披露風險,并在顯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標識最大風險或損失,確保投資者了解其產品性質和潛在風險。
“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也不斷強調投資者保護。”德意志銀行董事總經理彭彥杰表示,“《通知》的重點在于投資者保護,要讓其了解結構性存款與一般存款是不同的,是具有投資風險的,并促進投資者理性投資。”
彭彥杰認為,在投資領域中,沒有所謂絕對的拳頭產品,只有合適的產品,所以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必須與產品的風險等級匹配,這個流程絕對不能馬虎。
據介紹,《通知》在結構性存款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合規銷售、信息披露等環節,進一步強化了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一是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確保合規銷售。《通知》要求,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充分揭示風險;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投資者銷售風險等級等于或低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結構性存款產品;實施專區銷售和錄音錄像;規定不低于1萬元的銷售起點等。二是強化信息披露,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信息披露機制,確保投資者及時獲取信息,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
設置一年過渡期
在汪澤看來,“《通知》主要是將原有監管規則加以整合和強調,這也體現了現行監管政策的延續性”。據介紹,《通知》系統梳理和明確了散落在多項制度中關于結構性存款的現行監管規定,補充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80條所廢止監管政策中涉及結構性存款的相關規定。除此之外,并未提出更為嚴格的監管要求,確保了相關監管制度的有序銜接。
另外,《通知》在衍生產品業務管理方面,進一步強調了相關要求,如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應當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相關衍生交易敞口應納入全行衍生產品業務管理框架,嚴格執行業務授權、人員管理、交易平盤、限額管理、應急計劃和壓力測試等風險管控措施,杜絕“假結構”設計;銀行應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足額計提資本,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3%等。
彭彥杰認為,所有結構性存款的衍生品交易對手及交易行為必須是真實的,而且還必須有完善的相關交易及限額管理、人員管理、壓力測試等。《通知》有利于引導市場利率回歸合理水平,也可以讓更多的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進而降低小微民營企業的融資成本。
為了平穩過渡,此次《通知》還設置了1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原有的結構性存款(老產品)可繼續發行,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對于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產品,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后結清。
彭彥杰說:“整體看,當前市場流動性合理充裕,中小銀行也可通過吸收一般性存款、發行存單和債券等方式多渠道補充流動性。‘新老劃斷’的政策安排,也有助于行業平穩過渡。”經濟日報記者 陸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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