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貸入刑!情節嚴重的按非法經營罪處罰
非法放貸定罪量刑的標準來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印發通知指出,四部門聯合制定了《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意見》明確了對非法放貸行為定罪處罰依據、定罪量刑標準,并明確規定對黑惡勢力從事非法放貸活動應當從嚴懲處。
圖片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非法放貸定罪處罰依據明確
近年來,為獲取高額利息,非法放貸者往往有組織地采用暴力、威脅等方式催收,形成非法放貸、討債團伙,很容易蛻變為黑惡勢力。正是由于獲利快、收益高,非法放貸也成為一些黑惡勢力斂財的重要手段。
但長期以來對非法放貸的認定缺乏明確統一標準,是否應該納入刑事法律調整范圍存在爭議。《意見》專門對此作出規定,明確非法放貸行為定罪處罰依據。
根據《意見》,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貸款到期后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明確量刑標準
《意見》明確了量刑標準,將打擊目標鎖定社會危害性最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貸,明確在定罪量刑時以單次實際年利率超過36%的非法放貸為基準,并且從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數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幾個方面,規定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標準。
圖片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如果是向親戚朋友借錢呢?
《意見》規定,僅向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不得適用本意見規定定罪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時應當與向不特定對象非法放貸的行為一并處理。
圖片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放貸數額以實際出借本金來計算,介紹費、咨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數額要全部納入年利率計算利息。非法放貸行為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財物,均應計入違法所得。
此外,《意見》針對非法放貸活動易于衍生上下游犯罪的特點,明確除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為從事非法放貸活動,實施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套取金融機構資金高利轉貸、騙取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為強行索要因非法放貸而產生的債務,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應當數罪并罰。
從嚴懲處黑惡勢力非法放貸活動
《意見》還明確規定,對黑惡勢力從事非法放貸活動應當從嚴懲處。有組織地非法放貸,同時又有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認定標準的,應當分別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姜偉在介紹《意見》起草背景時表示,《意見》明確了對非法放貸行為定罪處罰依據、定罪量刑標準,并明確規定對黑惡勢力從事非法放貸活動應當從嚴懲處,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與社會和諧穩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貸誘發涉黑涉惡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專家:精準打擊犯罪行為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指出,“《意見》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也有很強的可操作性,這對于幫助司法機關統一裁判思維,精準打擊犯罪行為,避免同案不同判,也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劉俊海表示,《意見》的出臺對于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厲行金融反腐,打擊非法經營罪,凈化商業文化,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山東隆湶律師事務所律師周雷認為,非法放貸資金量大,涉及人員多,借貸平臺和公司倒閉容易引起金融秩序的混亂。非法放貸和催收是黑惡勢力收入的重要來源。要徹底摧毀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防止其死灰復燃,打擊非法放貸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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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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