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泰商業銀行子公司違法遭罰 貸款資金回流借款人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6日訊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昨日公布的無錫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錫銀保監罰決字〔2019〕10號)顯示,江蘇惠山民泰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惠山民泰村鎮銀行”)存在貸款資金回流借款人賬戶的行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無錫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依法對江蘇惠山民泰村鎮銀行罰款人民幣30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江蘇惠山民泰村鎮銀行成立于2012年1月9日,注冊資本1億元,江建平為法人代表、董事長,第一大股東為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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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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