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助力有序打破“剛兌”
■陳昊 魯政委
10月10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銀行保險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94號,以下簡稱“《通知》”),并配發《銀行業保險業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的表現形式》(以下簡稱“《亂象表現形式》”)。
隨著《資管新規》的出臺,資管產品將逐步深入推進“凈值化”轉型,“剛性兌付”的打破將逐步常態化,為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同時貫徹落實“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力度將隨著“破剛兌”的推進進一步增強。此前,由于理財等資管產品“剛性兌付”的存在,金融消費者購買資管產品的實際風險較低,金融消費者不關注資管產品實際蘊含的風險,未能形成“買者自負”的思想;部分金融機構對于資管產品信息的充分披露以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也存在忽視之處,對于“賣者盡責”的履行也常有瑕疵。隨著《資管新規》的落地,常態化打破“剛性兌付”將成為必然的趨勢。從金融機構銷售行為方面加強監管力度,將有助于金融機構嚴格履行“賣者盡責”的義務,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未來隨著《資管新規》過渡期的結束,金融消費者保護力度也將逐步增強,為了對打破“剛兌”的常態化提供充分的準備,今后一段時間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將成為監管關注的重要部分。
應當指出的是,除了加強“賣者盡責”,未來投資者的教育也需要進一步加強,以此為“買者自負”的落實做好準備,從而形成“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有機結合。
劍指“假結構”
結構性存款監管力度加強
監管部門在《通知》中指出了結構性存款部分存在“假結構”的情況,以及將結構性存款替代保本理財或按保本產品宣傳銷售的亂象,當前監管機構對于結構性存款的監管重點在于“假結構”、風險計量、投資者適當性以及信息充分披露。在“亂象表現形式”中,監管部門明確將“結構性存款假結構,替代保本理財,或按保本產品宣傳銷售”納入銀行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亂象之中。此前,監管部門曾多次對“假結構”現象、發行結構性存款的衍生品資質要求以及結構性存款宣傳銷售等環節提出要求。北京銀保監局9月10日針對轄內金融機構專門發布了《北京銀保監局關于規范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京銀保監發〔2019〕289號),該文件指出了結構性存款業務中存在產品設計不合規、風險計量不準確、業務體量與風控能力不匹配、宣傳銷售不規范等問題。并就以上問題提出了把好產品設計關口,杜絕“假結構”問題;完善業務風險計量,落實審慎監管規制要求;強化衍生交易風險管理,控制業務總量增速;規范宣傳銷售行為,普及理性投資觀念等要求。從國際經驗來看,境外發達經濟體結構性存款業務的監管焦點主要集中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宣傳銷售過程中充分的信息披露,以此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既幫助篩除了風險偏好不匹配的投資者,也使得結構性存款購買者充分了解可能存在的風險。不同于境外發達經濟體,我國的利率市場化進程仍在進一步向深度推進的過程中,商業銀行存款利率仍受自律機制的限制,因此此前存在部分機構利用“假結構”來“高吸攬儲”的現象。因此,我國的監管重點除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宣傳消費信息披露完全之外,還附加了針對“假結構”產品的專項要求。隨著近期監管部門對于結構性存款監管力度的加強,結構性存款的總規模已經略有下降,截至2019年8月份,中資銀行結構性存款的總規模為10.46萬億元,未來隨著利率市場化深入推進、結構性存款監管加強,結構性存款總規模或將增長乏力。
營銷宣傳不當
代銷機構將承擔賠償責任
《通知》中所列舉的亂象,有相當一部分集中在了產品銷售方面。代銷機構若投資者適當性管控不力、宣傳銷售行為存在問題,或將承擔投資者賠償責任。
在“亂象表現形式”中,監管部門將產品銷售方面的以下行為列為擬加以整治的“亂象”,具體包括:“未對消費者進行適當性測試而銷售產品;代客操作風險評估或不當引導消費者提高風評等級,以達到推銷高風險理財產品目的;銷售的產品風險等級與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將私募產品銷售給非合格投資者,如將信托等私募產品分拆,銷售給非合格投資者。”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8月7日發布的《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公開征求意見稿)》指出:“賣方機構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遭受損失的,金融消費者既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發行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還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發行人、銷售者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發行人、銷售者請求人民法院明確各自的責任份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發行人、銷售者對金融消費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同時,明確發行人、銷售者在實際承擔了賠償責任后,有權向責任方追償其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這意味著如果在金融產品銷售過程中未能充分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義務,代銷機構也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8月6日,北京審判信息網公開了一起“A銀行代銷基金案”。法院認為該案中A銀行向金融消費者推薦并銷售了明顯不符合其風險評估承受能力的高風險產品(評估消費者能承受10%本金損失,實際損失本金60%),因此由代銷機構A銀行全額賠付本金損失,并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息補償。8月28日,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聯合召開的“金融知識普及月”媒體吹風會上,監管部門表示,“A銀行代銷基金案”為典型案例,未來還將加大查處力度,并出臺新制度。未來,隨著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力度的加強,金融產品宣傳銷售的監管力度也將進一步上升,對于各銀行宣傳銷售行為將提出更高的要求。
關注消費金融
及客戶信息安全風險
《通知》還重點關注了針對低收入人群、高風險用戶開展信用卡業務的情況,未來金融機構也應關注消費類金融信貸的可能風險。“亂象表現形式”中將“向沒有還款能力的在校大學生營銷信用卡,額度管控不審慎;為資信狀況不佳或已有多頭授信的客戶發放高額額度;過度營銷分期業務”等行為明確列入了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亂象情形。此前,我國消費類貸款經歷了一段時間的蓬勃發展。然而最近一段時間,監管部門逐步重視居民杠桿情況、消費類貸款的風險,對消費貸款、信用卡貸款的發放監管愈發收緊,在此情況下消費類貸款的潛在風險也在上升,境外相關業務的歷史也可以為未來防范消費類貸款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提供參考。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還對客戶信息安全的保護提出了要求。“亂象表現形式”中將“消費者個人信息收集和使用不規范,目標客戶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通過非法手段獲取,未取得消費者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將其資料用于其他產品和服務的交叉銷售或為關聯第三方薦客,未經客戶同意或無法定事由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等行為列入了擬進行打擊的亂象。(陳昊系興業研究公司分析師、 魯政委系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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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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