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合同騙取承德銀行2500萬貸款拒不歸還,獲銀行原諒但難逃法律制裁
假合同騙貸后雖獲得銀行諒解,但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
日前,裁判文書網(wǎng)披露一起騙貸案的刑事判決書。2014年10月,被告人任某、柴某共同籌措資金購買了承德維康藥業(yè)有限公司,被告人任某擔(dān)任法人。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任某、柴某,以采購藥品為由,以承德維康藥業(yè)有限公司坐落在本市雙橋區(qū)的房產(chǎn)及土地作為抵押物,使用虛假的購藥合同,向承德銀行裕興支行申請2500萬元貸款,該行于2015年1月4日為維康藥業(yè)發(fā)放貸款。
貸款到賬后,被告人任某、柴某并未按合同約定將錢用于支付貨款等流動資金使用,而是用于償還借款及貸款利息。于2015年12月開始拒絕繳納利息,并拒絕償還本金。
據(jù)承德銀行裕興支行行長韓某報案稱,“任某編造虛假的借款理由在承德銀行騙取了2500萬元貸款。之后任某也按合同約定每月支付我行20多萬元的利息,到了2015年12月任某以貸款不是其本人借款為由拒絕支付我行利息!
因涉嫌犯騙取貸款罪,2016年12月,任某、柴某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另據(jù)法院查明,在案件開庭審理前,承德銀行裕興支行出具了情況說明,裕興支行認可被告人任某在案發(fā)后積極主動還款。截止至2019年3月20日,已償還本金1550萬元,裕興支行對被告人任某表示諒解。
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任某作為承德維康藥業(yè)有限公司的負責(zé)人、柴某作為貸款主要經(jīng)辦人,在貸款過程中,編造理由,提供虛假購銷合同,騙取貸款人民幣2500萬元,截止至2019年3月20日,尚有貸款本金950萬元未歸還銀行,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騙取貸款罪,分別判處任某、柴某兩人有期徒刑一年半,對柴某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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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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