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頓規范類建設項目要做好后評估
自2016年第一輪中央環保督察以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的清理整頓工作按照“淘汰關閉一批,整頓規范一批,完善備案一批”的原則不斷推進。政策的保障,有效避免了簡單粗暴的“一刀切”,污染程度輕、工藝先進以及技術含量較高的建設項目得以保留。被列入整頓規范類的建設項目,當地政府進行核查通過后可以繼續生產,較好地激發了中小民營企業技改、轉型的積極性,形成了良性競爭的市場環境。
但是,筆者近期在一線工作中發現,一些地方在整頓規范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時存在諸多問題,包括企業主擅自更改工藝、產品來適應市場需求,擴大產能;監管部門缺乏后續科學評估機制,難以發現真正問題所在。例如,支持企業進行廢氣污染防治設施技術改造,但缺乏配套服務機制,設備產生的廢過濾介質(廢活性炭等)屬于危險廢物范疇,委托處置單位空缺;當地政府通過購買服務引入第三方評估,但機構魚龍混雜,整頓規范類項目環境評估質量差強人意,較多項目核查表套用一種格式,復制粘貼等低級錯誤較多;有的項目很多重要污染源未進行評價,與企業實際情況不符等。
整頓規范類建設項目存在的這些問題,會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導致無法將基礎數據與實際生產情況對接。在全國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過程中,類似問題頻頻出現。
筆者認為,應完善整頓規范類項目的后評估機制,進行動態監管、適度調整,給予企業更專業、更配套的優質服務,才能更好地促進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治理的協同推進。
首先,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確立整頓規范類項目的動態評估機制。量化各類技術標準和允許(非重大變更)調整范圍,定期進行評估鑒定。了解生產能力、產量和工藝情況,進行科學評估污染源產生量和處理量,從污染物總量控制角度和實際排放角度統籌分析,確立操作性強、專業性高的治理方案,充分協調和平衡好企業生產與環境治理兩者關系。
其次,加強監管,避免產生新問題。有些地方在執法監管中存在一些誤區,認為企業已有核發的整頓規范類核查表,即認定符合環評手續要求。其實,此類項目既要加強在后續監管中核實實際環境治理情況,更要防止產生新問題。“核查表”并不完全等同于環評手續,依舊需要通過有效手段倒逼企業自律,增強其社會責任意識。
最后,豐富購買第三方服務的形式,推動形成共同治理。可以引入幾家信用良好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橫向上進行相同行業領域的評估質量,以及在縱向進行建設項目不同環節的評估結果等多方面科學類比,優勝劣汰第三方服務機構,保質保量共同做好整頓規范類建設項目的后評估工作。(王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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