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發銀行客戶經理詐騙近400萬元 歷經四次審理判刑12年
以辦理商業匯票貼現業務為由,耿某華騙取他人資金700萬元,后歸還部分資金。9月4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這起銀行員工詐騙案的二審判決,該案曾歷經四次審理。
判決書顯示,原審被告人耿某華,男,1983年4月出生于河南省孟州市,漢族,本科畢業,原系廣發銀行焦作分行運營部客戶經理,于2016年6月辭職。
法院認定,2015年4月27日至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耿某華以辦理商業匯票貼現業務為由,騙取周某、苗某往其持有的廣發銀行卡上打款607萬元(包括承兌匯票貼現協議上載明的“孫某”的110萬元)。另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2月2日,苗某向耿某華持的廣發銀行卡上打款93萬元。
上述,周某、苗某共計給耿某華打款700萬元。
此后,耿某華支付苗某、周某利息107.26萬元(該利息不包括2015年4月27日承兌匯票貼現協議前耿某華支付的1.21萬元),償還“孫某”110萬元,耿某華將其余款項用于歸還個人及他人信用卡、個人借款等。由此,耿某華的詐騙金額應為389.74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耿某華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取保候審,期間共被羈押39天。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耿某華構成詐騙罪,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原審法院判決:被告人耿某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并責令耿某華退賠被害人資金。
耿某華上訴表示,其與苗某是商業合作關系,沒有詐騙的主觀故意,不構成詐騙罪。經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同。
值得一提的是,該詐騙案曾先后歷經4次審理,山陽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作出一審刑事判決,宣判后,耿某華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刑事裁定,將該案發回重審。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重審宣判后,耿某華依然不服,再次提起上訴。
2019年8月,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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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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