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網約工們撐起工傷保護傘
“互聯網+”環境下,靈活就業人數在以較快的速度增加,人工智能又將導致就業進一步靈活化,而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設計,并不能有效保護靈活就業者的權益。
關于靈活就業者的工傷保險,我國已經有一些地方實踐經驗可供參考。可以結合已有的靈活就業者的工傷規定,構建我國靈活就業者的工傷保險制度,為網約工、為靈活就業者撐起一把工傷保護傘。
“互聯網+”環境下的靈活就業人數在以較快的速度增加,而人工智能又將導致就業進一步靈活化。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與靈活就業者并不匹配,應當根據當前需要和未來趨勢,建立符合靈活就業者勞動狀況的工傷保險制度。可借鑒地方試點,以“以支定收、適當補貼、分賬管理、能保盡保、合理補償”為原則,適當縮小工傷認定范圍,改工傷雙賠模式為單賠模式,強調靈活就業的工傷保險應以治療和康復為保障目的。另外,還須處理好不同地域和就業類型情況下,工傷保險的可持續繳費和靈活銜接,以符合靈活就業的工傷保險需求。
靈活就業者也應納入工傷保險
近年來, “互聯網+”經濟帶動了“互聯網+”下靈活就業的快速發展。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發布的《中國共享經濟發展年度報告(2018)》顯示,2017年我國提供共享經濟服務的人數約為7000萬;共享經濟平臺企業員工數約716萬,比上年增加131萬,占當年城鎮新增就業人數的9.7%。因此,亟待為這些靈活就業勞動者建立工傷保險制度。
第一,靈活就業者的工傷風險大。在網絡經濟中,很多行業屬于高危職業,例如,網店的倉儲、物流、網約車、快遞和外賣配送等行業。這個群體的抗風險能力弱,一旦在工作中遭受到意外傷害,其本人或者家庭容易陷入困境。
第二,從我國工傷制度特點看,靈活就業者工傷保險需專門設計。由于我國的許多靈活就業者沒有雇主,就業者的工傷保險無法直接納入現有工傷制度,因此必須專門針對靈活就業的特點并參照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專門設計靈活就業者的工傷保險制度。
靈活就業者工傷保險,指向的是不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因為依據現行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已經納入工傷保險之中,只有不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才需要納入靈活就業的工傷保險。在“互聯網+”經濟的發展中,許多用人單位采取各種靈活用工方式來擺脫勞動關系的束縛,這種趨勢在我國的勞動市場中已經比較普遍。
靈活就業者工傷保險制度的難點
從起源和本質而言,工傷保險制度是為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設計的,與靈活就業勞動者有一定的不匹配性,因而,將靈活就業者納入工傷保險制度有一些難點。
其一,工傷保險費的繳納問題。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中,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勞動者本人不繳費。在靈活就業中,靈活就業者很多是自雇型就業,不存在雇主。也有可能靈活就業者存在勞動關系模糊不清的情況,如Uber司機、快遞員等。如果僅要求靈活就業者自己購買工傷保險,有意參加靈活就業工傷保險的人可能會不多。即使雇主承擔了繳費的責任,還應當與用人單位區別開來,進一步研究其責任負擔的問題。
其二,繳費的行業基數問題。在現行的工傷保險中,工傷保險費的繳納基數與用人單位的行業相關聯。在靈活就業中,勞動者可能不斷地從一個行業跨到另外一個行業工作。如何設置繳費的條件和費用值得深入研究。
其三,關于工傷的認定問題。靈活就業勞動者往往獨自工作,因此,需要研究靈活就業者申報工傷的條件和程序。
其四,關于治療期間的待遇問題。在靈活就業中,勞動者沒有用人單位,這些費用需要納入基金支付的范圍,以減輕勞動者的經濟困難;另一方面,如果工傷保險基金承擔了這些費用,則會造成基金支付壓力過大,如何平衡這一沖突,需要深入研究。
其五,關于補償金問題。目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按照傷殘的級別和本人工資標準發放的。需要研究的難點問題:一是靈活就業工傷死亡者的補償標準是否要維持這么高的水平;二是傷殘補助金的標準如何確定。
其六,關于長期待遇問題。目前的工傷待遇中,如果勞動者受到了工傷,除了短期治療和康復外,還會涉及到長期治療和康復待遇問題。如果建立靈活就業者工傷保險,在沒有用人單位的情況下,如何重新設計這些制度,是需要研究的難點問題。
其七,關于遺屬撫養和撫恤問題。目前的工傷保險制度中,如果因工死亡,工傷保險基金要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其標準是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支付。在靈活就業者的工傷保險中是否應采取同樣的作法。
構建靈活就業工傷保險制度的設想
關于靈活就業者的工傷保險問題,我國已經有一些地方實踐經驗可供參考。目前濰坊市、南通市和太倉市已經有了關于將靈活就業納入工傷保險的地方制度。結合這三個已有的靈活就業的工傷規定,對如何構建我國靈活就業者的工傷保險制度提出框架式的建議。
一是關于靈活就業者的主體范圍的界定。應將“靈活就業者”界定為: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從事自由選擇的社會職業,但不具有勞動關系性質的人員。
二是關于靈活就業者工傷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全國統一的靈活就業者工傷保險制度應確立這樣的原則:以支定收、適當補貼、分賬管理、能保盡保、合理補償。以支定收,是指工傷保險費以支出的多少來確定收費的標準,采取動態管理的方式,每年根據基金的支出情況確定收費標準。適當補貼,是指在工傷的保險費繳納方面可以采取國家或者地方財政補貼(部分或者全部)的方式,來解決工傷保險費的繳納問題,以補貼制度來吸引靈活就業者參加工傷保險。分賬管理,是指將“靈活就業者工傷保險基金”在放入工傷保險基金管理的同時,單列出其收入和支出,獨立核算,以便根據需要對“工傷保險基金”繳費基數做出適當的調整。能保盡保,是指靈活就業的界定范圍可以寬泛些,只要是不屬于勞動關系性質的用工,只要是從事社會勞動所產生的風險均可以納入其中。合理補償,是指工傷保險的目標是使從事靈活就業而因工作受到傷害人員得到及時的治療和康復,并對工傷者做出一定的補償,使其不至于因工傷而陷入治療和生活的困境。
三是關于工傷的范圍。在確定靈活就業者的工傷范圍時,可以對《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工傷范圍稍作縮小。為了減輕基金的負擔,可以將目前實踐中的工傷雙賠模式改為單賠加補差模式,如果靈活就業者從侵權第三人那里獲得充分的補償,則工傷保險不再補償,只有找不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沒有給予補償的情況下,工傷保險基金才承擔補償或者部分補償責任。
四是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如果要求靈活就業者自己繳費,會由于安全保險意識不高或者收入較低的原因,其主動參加工傷保險并承擔繳費義務的積極性較差,該群體目前參加商業意外險比例較低的現狀也說明了這個問題的存在。捆綁式的一次性分年度繳納的制度不符合靈活就業的特點,也不符合我國二元化社會經濟狀況的現實。
在全國制度的設計方面,可以采取開放式的方式,允許地方繼續保留有利于靈活就業者參加工傷保險的方式,在此基礎上,許可靈活就業者隨時申請繳納工傷保險,將其納入保險范圍。在具體的方式上,建議結合“互聯網+”的背景,建立網絡平臺,通過網絡認證和申請的方式,讓靈活就業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納入工傷保險。此外,再結合財政補貼的方式,吸引更多的靈活就業者參保。
五是關于工傷的認定。工傷保險的本質是將因工作引發的傷害納入保險的范圍,增加太多的附加條件,會不適當地提高認定的難度。應結合受傷的具體情況和環境,要求申請者盡力提供有關證明即可。當然,為了保障工傷申報的真實性,應加強對虛假申報的懲處,減少虛假申報的發生。
六是關于治療、康復和后期醫療待遇。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作用之一,是使因工受傷的勞動者獲得治療和康復,治療應當包括后續的康復治療和舊傷復發治療,這應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點。
七是關于用人單位承擔的費用。如果靈活就業者與雇主之間存在民事性質的勞務關系,可能通過民事渠道獲得一定補償。對于沒有勞務關系的獨立勞動的靈活就業人員,宜結合靈活就業者工傷保險基金的狀況來確定,在基金運行許可的狀況下適當補貼。
八是關于基金承擔的護理費。護理費是工傷的基本費用之一,應納入靈活就業者的工傷制度之中,護理費應以實際需求為準。
九是工作死亡補償、傷害補償及后續待遇。對于靈活就業的工傷保險應以治療和康復為主,輔助以對因工作傷亡造成的特困勞動者及其家庭的救濟,不能標準過高,不能過于理想化,以免影響制度的實施。
十是靈活就業者的流動性所帶來的政策難題。首先,應允許靈活性繳費,允許按月繳納并允許雇主代繳。其次,應做好勞動關系就業與靈活就業的工傷保險之間的銜接。此外,必須明確的是,靈活就業者如果購買了工傷保險,在保險期內其靈活就業地點不應受限制,如果在保險地以外從事靈活就業,只要是符合工傷的認定范圍,也應當認定工傷,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隨著勞動者平等意識的提高,對勞動者身份的尊重、體面勞動及社會發展成果共享等開始成為勞動關系的重要內涵,我們需加強對靈活就業勞動者的保護。繳費涉及到繳費基數和待遇給付問題,這涉及到保險精算,也涉及到制度運行中的不斷調整。但為了應對靈活就業者對工傷保險的現實需求,考慮到“互聯網+”背景下靈活就業的發展趨勢,我國應盡早建立起這種實踐性比較強的制度,一邊實踐,一邊改進,早日為靈活就業者撐起一把工傷保護傘。
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 李坤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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