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家銀行被石獅某企業騙取2000萬貸款 泉州銀行損失最大超700萬
8月21日,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份刑事判決書中顯示,兩家公司的實控人施某集因騙取貸款罪獲刑。
判決書顯示,施某集系石獅市康樂布業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顯利洋行(石獅)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顯利洋行公司)的實際經營者。
2013年至2014年間,康樂公司及顯利洋行公司在向泉州銀行石獅支行、興業銀行(601166)石獅支行、平安銀行(000001)泉州石獅支行、福建海峽銀行石獅支行申請貸款的過程中,采取提供內容虛假的審計報告等證明資料、虛構貸款用途等手段,共騙取上述銀行的貸款共計人民幣2060萬元,并造成銀行直接經濟損失共計1568.15萬元。
具體事實如下:
其中,實際損失最大的是泉州銀行石獅支行,共計損失771.05萬元。
泉州銀行石獅支行行長助理陳某表示,2010年5月康樂公司通過聯保方式向銀行貸款500萬元,2011年5月顯利洋行公司通過聯保方式向銀行貸款500萬元。兩筆貸款的用途主要是支付貨款,提供相關訂購合同陸續轉貸,也有按時還本息。2014年9月,二家公司開始沒有還利息,均已逾期未歸還,造成銀行損失。其和客戶經理找過施某集父女很多次,但他們都說沒有錢,銀行就以金融借款糾紛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已經判決。
針對上述情況,施某集的辯護人提出:銀行未對康樂公司、顯利洋行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進行實質性審查,無法認定銀行陷入錯誤認識。
但判決書中披露,相關銀行人士表示銀行主要依據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來授信,因為財務報表能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資產負債情況,反映公司的真正規模、實力、資信狀況、納稅、營業收入和利潤等情況。財務報表中的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與公司實際的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是否有出入,或者應收賬款的明細等數據銀行沒辦法進行核實。如果報表數據虛高,就會造成銀行錯誤授信,授信額度會與公司實際能取得的額度有差距,這樣就會造成貸款存在很大的風險,最后致使銀行無法回收貸款,造成重大損失。
2018年12月,石獅市人民法院對上述公司和施某集進行宣判。康樂公司和顯利洋公司犯騙取貸款罪,分別判處罰款50萬元和80萬元。
施某集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 3年3個月,罰款80萬元。由于施某集還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款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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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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