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列高校教師11大失范行為 嚴重者或撤教師資格
原標題:北京列出高校教師11大失范行為 嚴重者或被撤教師資格
6月11日,北京市教委印發《關于北京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意見明確了北京地區高校教師的11大失范行為,對于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應當依據《教師資格條例》撤銷其教師資格。
根據《意見》,在工作時間從事炒股、經營微商、網上購物、玩游戲等與工作無關事務;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學術經歷;在招生、考試、推優、保研、就業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助學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均被納入教師師德失范行為。
與該指導意見同時公布的還有《北京高校教師師德考核辦法》。據了解,師德考核結果被納入教職工年度考核,作為崗位聘用、職稱評定、職務晉升、工資晉級、干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學習進修、評獎評優等工作中的重要依據。
對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將實行“一票否決”。情節較輕的,停止教學活動,以及取消其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等方面的資格;情節較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將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報請市教委撤銷其教師資格。
應予處理的教師師德失范行為如下:
1、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2、損害國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教師的形象和學校的聲譽,或危害國家安全、違反法律法規及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過失或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3、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傳播邪教和宣傳封建迷信等活動。
4、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未經學校同意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5、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宜,侮辱、歧視、威脅、打擊報復學生,在教育教學及科研活動中遇突發事件、學生安全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6、以非法方式表達訴求,干擾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學秩序,損害學校和他人利益,在工作時間從事炒股、經營微商、網上購物、玩游戲等與工作無關事務,與學生發生任何不正當關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等侵害行為。
7、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學術經歷、不當署名、一稿多投、買賣論文等,或濫用學術期刊、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
8、在招生、考試、推優、保研、就業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助學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在工作期間未經學校允許脫離工作崗位、出國(境)。
9、索要、收受學生、家長及其他利益相關人贈送的禮品、禮金等財物,參加由學生、家長或其他利益相關人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以營利為目的推銷、代購未經學校審定的教材或教輔資料,違規使用科研經費,借開會、調研、培訓等名義用公款旅游。
10、假公濟私,擅自利用學校名義或校名、校徽、專利、場所等資源謀取個人利益。
11、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新京報記者 方怡君 校對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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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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